据悉,南宁朝阳商圈有4个非机动车停车点23时至24时收费3元/次,24时后收费5元/次。而根据有关规定,20时至次日7时收费为2元/次。
为此,有电动车主质疑这4个点乱收费。
2月16日,南国早报记者走访朝阳商圈发现,大多数非机动车停车点是从8时至21时或23时不等,按日间(7时至20时)1元/次、晚间(20时至次日7时)2元/次进行收费。
【资料图】
在南宁共和路和青云街交叉口、朝阳路靠近民族大道路口、南宁建制博物馆旁、兴宁路步行街民族大道出入口等4处,有的保管到凌晨1时,有的保管到凌晨5时,还有的通宵保管,而23时至24时收费为3元/次,24时后收费为5元/次。
▲朝阳路一处非机动车保管点停满了电动车。
对此,保管点工作人员称,保管点明确规定只经营到23时,超出时间要被拖走进行集中管理,拖车费20元。
他们会提醒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人,23时后是超出保管时间额外提供的保管服务,“我们也很辛苦,收点辛苦费”。
▲青云街与共和路交叉口的保管点贴出了超时拖车的牌子。
兴宁区民生社区服务中心监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他们管辖内的非机动车保管点确实只经营到23时。
不过,周边有电影院、夜市等深夜经营场所,为了保证电动车的安全,他们支持保管点提供23时后的保管服务,在超过经营时间后,保管人员可与电动车主协商价格进行延时保管。
▲青云街与共和路交叉口的保管点收费公示牌。
“规定只能收2元,他们却收3~5元,属于乱收费了。”市民唐先生说,根据收费公示牌南价费(2014)65号文明确规定,20时至次日7时,电动车停车点收费为2元/次,虽然温馨提示第3点提到保管时间至23时,但文件规定这期间收费就是2元/次。
2月25日,南宁市发改委价格调配和收费管理科回应记者称: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》等规定,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,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为:7:00—20:00(含)1元/次,20:00—次日7:00(含)2元/次,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,不能按时段累加收费。
停车场未提供全天24小时停放服务的,应公示停车场经营时间。
对于停车超出经营时间仍未取车的,停车场经营者如需拖移至其他地点的,应公示拖移地点、联系方式、拖车费用等信息。拖车相关费用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,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实际合理制定。
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场经营行为的规范,指导经营者合理确定停车场经营时间,保障市民停车需求。
如市民朋友遇到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,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反映。